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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关单“二次核对”手续

时间: 2005-06-23来源: 作者: 点击: 402 次 【字体:
 对进口付汇金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或联网电子数据不能查核的有疑问的报关单,银行、外管、税务等部门可指定专人或发函(特快专递)送报关单到签发地海关或监管处进行“二次核对”。手续如下:

  (一)、对专人送报关单进行“二次核对”的,需持下列资料:
  
  1、介绍信;身份证或复印件。

  2、报关单“二次核对”工作联系单。

  3、原始报关单。

  (二)、对发函进行报关单“二次核对”的,需邮寄下列资料:
  
  1、报关单“二次核对”工作联系单(必须清楚注明回邮地址、邮编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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